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3民初7487号
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718679956E,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孔巷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婵,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1348910996,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田强。
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2018年12月25日,原告和被告因自行调解向本院递交延期开庭申请书。2019年2月18日,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37元减半后收取5218.5元,由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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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黄秀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朱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