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星月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83执4112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组织机构代码71867995-6。
法定代表人王世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泽、李玉佩,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广州市星月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组织机构代码69518529-0。
法定代表人叶艳霞,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星月洁净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7)苏0583民初16025号民事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广州市星月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16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50元,由被告广州市星月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7550元。因被执行人广州市星月洁净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被执行人广州市星月洁净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所在地在其住所地、该案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执行更为便捷为由请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权利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即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6025号民事判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红刚
代理审判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高晓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钱飞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