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7864号
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家镇孔巷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少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松,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本院审理的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9)粤0111民初7864号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共3832.1元,由原告昆山协多利洁净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伍 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翁向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