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02民初10519号
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芦岗乡政府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128163X。
负责人冯国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庆,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中路与卫河路交叉口东南角4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8739603343。
负责人王建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一案中,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康菡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