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2民初2879号
原告:陈林,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被告: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龙蓬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95128163X。法定代表人:冯国波,总经理。(原告提供)
原告陈林与被告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陈林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原告陈林负担。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