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22民初1220号
原告:邵兴凡,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告:王世海,男,汉族,56岁,住左权县。
被告: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芦岗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冯国波,任董事长
被告:浙江**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硬明州西路609号5幢1号
法定代表人:何铁明,任董事长
原告绍兴凡诉被告王世海、河南天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业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绍兴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绍兴凡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丽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