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检验合同纠纷一案(2014)青执字第44-1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 代表人***,村小组长。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在新干县金川农村经营管理站有经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新干县金川镇金川村北门村小组所有的在新干县金川农村经营管理站的经费收入共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至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