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2014)青执字第180-1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青执字第180-1号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吉安市赣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青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3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