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吉安市青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08行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赣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新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94769785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恒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青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行政中心人社局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04754229362L。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女,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系***妹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赣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信公司)因与青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青原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新干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4行初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赣信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与原审第三人***就工伤保险等事宜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赣信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赣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西赣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