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粤0115民初14527号
原告:罗某,女,1974年1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乙有限公司公司律师。
原告罗某与被告某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罗某企业年金44017.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1993年8月5日入职被告处,从事职能管理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5年8月26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但在职期间已参与被告公司的企业年金计划,并持续缴费至离职日。2024年4月19日,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24条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企业年金提取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履行协助义务。原告通过手机登录企业年金账户查询得知,截至起诉日,账户总资产为44017.08元。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原告退休后无法及时领取企业年金,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尽请贵院查明事实后,给予支持原告的所有诉求。
原告罗某提交证据:1.广东省直社会保险参保证明;2.广州市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3.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4.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协议;5.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6.职工退休证;7.企业年金账户余额截图;8.仲裁申请书;9.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10.仲裁文书送达证明。
被告某公司辩称:根据《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试行)》第六条第2点规定,“不论任何原因,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其年金账户中余额及其衍生利息或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2015年7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其年金账户中余额及其衍生利息或投资收益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某公司提交证据:1.关于颁发《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某乙有限公司(2007)223号);2.关于组织某乙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讨论《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表决结果;3.对参加《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表决的职工代表人数说明;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6.确认书;7.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8.某乙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某备案企业年金方案材料。
经审理查明:199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某海洋与某甲有限公司为罗某参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2015年6月至2015年8月期间,某公司为罗某参缴养老保险、工伤保险。
1994年12月期间,广州某有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罗某(乙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6年,自1994年12月26日至2000年12月26日止。
2000年12月25日,广州某有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罗某(乙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6年,从2000年12月27日至2006年12月25日止。
2006年12月25日,广州某乙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罗某(乙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止。
2009年12月25日,广州某有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罗某(乙方、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9年12月26日至2012年12月25日止。
2012年12月25日,广州某有限公司(甲方、用人单位)与罗某(乙方、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2年12月25日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2015年4月20日,广州某有限公司(甲方)与罗某(乙方)、某公司(丙方)签订《变更劳动合同主体协议》,约定:从2015年4月20日起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方主体变更为丙方,由丙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2015年7月29日,罗某向某公司出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内容为“您好!本人罗某,1993年8月进公司参加工作,现岗位是人事管理员。首先非常感谢公司领导这么多年对我的培养、关心和照顾,以及对我工作能力的肯定和信任,使我在公司工作期间学到了很多知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我很荣幸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对此我深怀感激。但由于现工作地点离家较远,每天来回奔波身体吃不消及职业生涯发展空间有限,我最终选择开始新的工作,现正式向公司申请协商解除本人签订的从2012年12月25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承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不需要向我本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只需要在本人尚未开始新的工作之前为本人办理失业金,顺利渡过职业空窗期。望贵部领导能给予批准办理为盼!”
2015年8月11日,某公司向罗某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内容为“罗某(先生/女士),身份证号:XXX,原为我公司员工,于1993年8月5日进我公司工作,岗位人事管理员,最近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自2012年12月2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5年8月26日与我司协商一致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员工在我公司累计工作年限为22年1个月。”
2015年8月11日,某公司向罗某出具《确认书》,内容为“由于您因个人原因向我司提出于2015年8月26日起解除有效期自2012年12月25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贵我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8月26日解除(您已签收确认),现请您就如下事宜再次确认如下:1、自贵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我司已与您结清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有可能存在的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费、补贴等)。2、自贵我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贵我双方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已经全部得到解决,贵我双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未履行的权利义务,您不再以任何理由向我司主张任何权利或追究任何责任。3、请您在解除合同后十五天内办理完相关工作交接、人事及计生档案意见、户口迁出等手续,我司予以配合。”同日,罗某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根据罗某提交的《职工退休证》显示:姓名为罗某,发证日期为2024年4月19日。
根据罗某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APP起诉前的企业年金账户截图显示:企业年金金额为44017.08元,企业名称为某公司。
2025年间,罗某作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25年6月11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劳人仲不〔2025〕139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见下列第1项:1.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申请人可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查明,2007年11月27日,广州某有限公司发出《关于颁发〈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某乙有限公司〔2007〕223号),正文为“各部门: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和《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人力资源部制订了《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试行)》,该方案已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并提请公司全体职工代表和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现颁发实施。附件:《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试行)》”。附件《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试行)》显示:第二条“企业年金的来源”规定:企业年金通过企业缴费形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第五条“企业年金的管理”规定:……4.分配到个人帐户的企业年金累计余额(含利息和投资收益),在不符合支取条件支取之前,其所有权属于公司所有。第六条“年金的支取”规定: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在职死亡,可全额支取其年金帐户中的企业年金余额(含利息、投资收益)。2.不论任何原因,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其年金账户中余额及其衍生利息或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3.员工因发生违法、违纪、旷工、受贿、盗窃、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年金及其衍生利息、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4.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其年金账户余额(含利息及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定归属:①进公司工作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员工归属比率100%。②进公司工作年限在10-20年(含10年)的,员工归属比率50%。③进公司工作年限在5-10年(含5年)的,员工归属比率30%。④进公司工作5年以下的,员工归属比率0%。5.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推荐,到同一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工作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本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年金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额支取或协助转移。6.收归公司所有的企业年金,由公司转拨入下年度的激励年金中一并分配。7.企业年金的具体支取流程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制定。
2007年12月18日,广东省某向广州某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广州某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内容为“你公司报送的《关于报送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研究,该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要求,望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其中附件《广州某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第九条“年金的支取”规定:1、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可由本人一次性全额支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余额(含利息、投资收益)。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死亡,或在职死亡,可由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全额支取其个人账户中的企业年金余额(含利息、投资收益)。3、员工中途离开公司,分别按以下几种情况处理。第一种:不论任何原因,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其个人账户中余额及其衍生利息成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第二种:员工因发生违法、违纪、旷工、受贿、盗窃、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等行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及其衍生利息、投资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第三种: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合同期满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其个人年金账户余额(含利息及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定进行归属:①进公司工作年限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员工,员工归属比率为100%。②进公司工作年限在10-20年(含10年)的员工,员工归属比率为50%。③进公司工作年限在5-10年(含5年)的员工,员工归属比率为30%。④进公司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员工,员工归属比率为0%。4、因工作需要,由公司推荐,到同一集团公司内其他单位工作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本人申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年金账户中的余额可全额转移或者该个人账户余额全额归属其本人。5、因上述各种原因所产生的未归属权益将归集至公司年金公共账户中,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全额转拨入下年度的激励年金中一并分配。6、企业年金的具体支取流程由企业年金理事会和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共同制定并公布。
为证明《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试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某公司提交《关于组织某乙有限公司职工代表讨论〈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表决结果》《对参加〈某乙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表决的职工代表人数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以上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交的前述证据以及相关陈述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对本案的争议,本院评析如下: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根据现有证据,广州某有限公司已向广东省某报送《广州某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广东省某亦出具《关于广州某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予以确认,《广州某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的制定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生效,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广州某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规定“不论任何原因,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不续签劳动合同,其个人账户中余额及其衍生利息成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未违反《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本案中,罗某已于2015年7月29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依据上述规定,罗某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余额及其衍生利息成投资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此,***诉请要求某公司企业年金44017.08元,本院不予支持。
《企业年金办法》(2018年2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本案中,罗某已于2015年7月29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于《企业年金办法》施行前的2015年8月11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而《企业年金办法》施行后,并未对双方在《企业年金办法》施行前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领取企业年金的情况做出有溯及力的规定,故罗某主张应适用《企业年金办法》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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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