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龙穴街启航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上诉人广船国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的(2021)粤73知民初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广船国际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1)粤73知民初21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