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15民初849号
原告:***,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告:徐州华盈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徐州华盈钢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船国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华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广船国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于2020年5月26日入职华盈公司,华盈公司将***派驻到广船国际处,在国际居装部华盈队居装一课任职班长岗位,主要负责通风管安装工作。华盈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给到***手上,华盈公司未为***购买社保。双方约定***年薪为144000元。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的工资由广船国际的劳务分包公司深圳市迅展人力资源代理有限公司公账发放。2020年7月之后每月工资通过华盈公司的银行公账方式发放。***上下班时间为:8:00-17:30,一般月休4天,***通过打卡的方式进行考勤,工资发放周期以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核算标准。2022年5月16日,华盈公司现场负责人***召开班长会议,通知因工作调整,广船国际不再需要华盈公司提供派驻员工,故华盈公司派驻到广船国际的员工全部被解雇,并强制要求***签署了个人原因离职单。***遂于2022年5月17日正式与华盈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拖欠的工资至今未发放给***。因此,为维护***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与华盈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955.94元;3.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拖欠的工资12000元;4.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发放的工资4000元;5.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2过年补贴合计2000元;6.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1年未发放的工资10000元;7.判令广船国际对以上第2、3、4、5、6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华盈公司辩称:一、本案是***单方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二、2022年4月1日至5月16日的工资华盈公司已经发放,有银行账单予以佐证。三、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的工资华盈公司已经发放,不存在未发工资的情况。四、***诉求要求支付过年补贴,华盈公司没有发放过年补贴的行为。五、2021年的工资是足额支付。
被告广船国际辩称:一、广船国际与***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广船国际与***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合约、合作或劳务派遣关系,从来没有为***支付工资。广船国际与华盈公司签订工程承揽合同,华盈公司承揽广船国际的工程,派遣其公司员工进入广船国际的工作场地施工,***系为华盈公司聘用的员工。事实证明,***与华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与广船国际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广船国际不是此案纠纷的任何一方,与***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二、***提交的证据:证明、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微信截图、录音记录、工资表、工资明细、考勤表,与广船国际劳动关系并无关联,广船国际只负责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监督,不负责管理。三、***提交的证据与广船国际劳动关系并无关联。本案于2022年9月8日已经由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决结果***与广船国际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或劳务派遣。综上所述,***不是广船国际的员工或劳务派遣人员,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其系华盈公司的员工,***与华盈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华盈公司带领施工队是为承揽广船国际的工程而进入广船国际的施工场地,为此广船国际与华盈公司是工程承揽合同关系,因此广船国际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广船国际不是***的实际用工单位。综上,广船国际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不应作为本案被告,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广船国际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华盈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8年10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钢结构制作与安装;船舶涂装工程;船舶钢结构工程等等。广船国际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合资),于2006年5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金属船舶制造;船舶设计;金属结构制造等等。2020年5月26日,***(乙方)与华盈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5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25日止;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3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甲方每月30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标准为人民币2100元(元/天),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若乙方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的,则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等。2022年5月18日,***向华盈公司出具《员工辞职单》,内载:辞职原因:个人原因;该表下方有“总负责人”签写“同意***2022年5月18日”;辞职人员结算情况说明:现已结清2022年3月26日—2022年5月18日所有工资和其他一切费用,本人签字后表明同意对此结算金额没有任何异议,从此不再追究公司任何责任,如在有任何异议均与公司无关:14000.00元(壹万肆仟元)。落款处有***手写签名及手指摸,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同日,***(乙方)与华盈公司(甲方)共同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内载:“……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就甲乙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因个人原因向甲方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三、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已确认好并同意甲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高温津贴、年假工资、工资、病假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甲方无须再承担其它任何支付义务。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了结。四、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仲裁委、法院、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以诉讼、仲裁、投诉等方式)、任何理由就其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经济补偿、职业健康、经济赔偿、高温津贴、年假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该协议书的落款日期为2022年5月18日,有***手写签名、华盈公司法定代表人***手写签名及华盈公司公章。2022年7月12日,***(申请人)以华盈公司作为第一被申请人,广船国际作为第二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6日存在劳动关系;二、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8955.94元;三、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拖欠的工资12000元;四、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发放工资4000元;五、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2过年补贴2000元;六、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未发放的工资10000元(当庭明确仲裁请求为:要求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未发放的工资10000元);七、第二被申请人对以上第二、三、四、五、六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该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后,于2022年9月8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22]10995-1099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之后,***因不服该仲裁裁决,遂于法定起诉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确认***与华盈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8955.94元;3.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拖欠的工资12000元;4.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发放的工资4000元;5.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2过年补贴合计2000元;6.判令华盈公司向***支付2021年未发放的工资10000元;7.判令广船国际对以上第2、3、4、5、6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表示其与广船国际没有任何关系,在本案无需广船国际承担责任,同时,因华盈公司在***提起仲裁后已向其发放了8000元工资,为此,***向本院明确表示撤回上述第7项诉讼请求,并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为4000元。另外,庭审中,华盈公司与广船国际均表示就涉案的仲裁裁决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均表示同意仲裁的裁决结果。
另查明:***的工资于每月30日左右,由华盈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工资,有工资清单,均要签收。诉讼中,***表示:于2020年5月26日入职华盈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入职手续,工作内容为风管安装,担任班长一职,最后上班至2022年5月16日,办理离职手续是在2022年5月18日,故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关于赔偿金48955.94元,***认为华盈公司在没有结清***工资的情况下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主张赔偿金,但不清楚怎么计算赔偿金,由法院依法认定,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关于拖欠2022年4月1日至5月16日的工资4000元的请求,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的工资为12000元(***与***约定的金额),由于华盈公司在***提起仲裁后向***发放了8000元的工资,故华盈公司现在还欠***上述期间工资4000元;关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发放的工资4000元的请求,***每月工资为12000元,华盈公司在1月、2月各自发放了10000元,故每月尚欠2000元,合计为4000元,工资12000元每月是在与***的通话录音中,***承诺的工资金额;关于过年补贴2000元的请求,2022年春节期间***没有回家,广船国际就会支付2000元的过年补贴,至于2000元的补贴是如何得出***也不清楚,2000元是由广船国际给付给华盈公司,***的工资只是与华盈公司对接,与广船国际没有任何关系,由于2022年***留在工地过年没有回家所以2000元的补贴应当给***;关于2021年未发放的工资10000元的请求,2021年***每月工资为12000元,华盈公司每月仅向***支付10000元,每月剩余2000元会在年底一次性给付,但华盈公司在期间陆续向***给付14000元,尚欠10000元未付,故该10000元是全年累计欠付的款项。华盈公司表示:对***于2020年5月26日入职华盈公司工作、有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入职手续的主张无异议,确认***的工作内容为风管安装,担任班长一职;对确认***与华盈公司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无异议;华盈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的离职是属于***个人提出的离职,不属于华盈公司辞退***;关于***主张拖欠2022年4月1日至5月16日工资的请求不予确认,应当以华盈公司发放每月的工资为准,华盈公司没有拖欠***工资,在***签名确认的离职书上已签名确认足额收取了上述期间的工资待遇;关于***主张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期间未发放工资的请求不予确认,华盈公司已经每月足额发放工资,且员工有签名确认,不存在拖欠的情况;华盈公司不存在春节补贴的情况,也不存在广船国际给华盈公司的春节补贴的这一情况,故***该项诉请是没有依据的;不存在***工资每月12000元的约定,华盈公司期间也没有向***支付14000元的款项,每月工资发放以工资发放确认表为准,不存在拖欠***2021年工资10000元;对***撤回第七项诉请无异议。广船国际则认为:本案与广船国际无关,广船国际无需承担责任,不清楚***与华盈公司的情况;对确认***与华盈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无异议;***不是广船国际员工,与广船国际没有任何关系,广船国际不存在支付2000元过年补贴给***的情况。
又查明:关于《员工辞职单》《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出具情况,庭审中,***表示:辞职单上的第一行“***”及辞职原因“个人原因”以及落款签名“***、指模、2022年5月18日”均是由***书写,其余的手写字体都不是***书写,当时华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同意结清***工资,故***才会写下该辞职单;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时,华盈公司没有与***协商,直接让***签名,当时是跟辞职单一起签署,由***在该协议书的落款处签名及写下日期,***没有看协议书的内容。华盈公司则表示:***是因为自己个人原因向华盈公司提出辞职,华盈公司会将员工的薪资待遇核算清楚后填好给***签名确认,***陈述的“华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同意结清***工资”华盈公司不予确认,华盈公司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与***结算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是在***本人意愿下自愿签署的,是在***阅读了协议书内容后签署的。广船国际称不清楚具体情况。
再查明:广船国际(发包方)与华盈公司(承揽方)签订了2份《广船国际工程承揽合同》,工程承揽履行期限分别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本院认为:一、***与华盈公司之间已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劳动关系,故双方合法的劳动权益均应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二、***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与广船国际没有任何关系,在本案中不要求广船国际承担责任,华盈公司与广船国际对此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三、根据当事人在仲裁庭审及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并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的诉讼请求作如下分析及认定:1.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现***主张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与华盈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华盈公司对此没有异议,结合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等证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关于***主张的过年补贴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鉴于华盈公司及广船国际均否认存在该过年补贴,而***就其主张并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3.关于***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6日拖欠的工资、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未发放的工资、2021年未发放的工资等请求。根据***与华盈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约定“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了结”“三、签订本协议后,乙方已确认好并同意甲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高温津贴、年假工资、工资、病假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甲方无须再承担其它任何支付义务。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权利义务了结。四、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向仲裁委、法院、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等部门以诉讼、仲裁、投诉等方式)、任何理由就其与甲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加班费、经济补偿、职业健康、经济赔偿、高温津贴、年假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有关事项再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确认该协议的真实性,虽然庭审中***主张华盈公司没有协商直接让其签名,其没有看协议书的内容,现华盈公司对此不予确认,而本案并无有效证据显示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该协议书无效的情形,故该协议书是***与华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为此,本院对于***的上述请求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徐州华盈钢构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年5月26日至2022年5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