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申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超,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船国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忠前。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船国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一审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对被申请人有文件规定年龄在四十九至五十九岁的人员无论是否辞职均可领取经济补偿金进行举证有误。《广船国际有限公司产能转移搬迁人员安置办法》属于被申请人公司内部文件,应由被申请人提供。且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处于弱势方,举证能力先天不足,不应加重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公示公开涉及劳动者利益的公司章程或规定等文件,是用人单位应尽之义务,一审法院因为申请人不能提供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而直接让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过于偏颇。二、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给相同条件的其他员工发放搬迁赔偿金。申请人符合搬迁赔偿要求,只是被申请人为了减少支出,让申请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以个人原因为由离职,并以此作为不支付补偿金的理由。申请人其他同期辞职的同事均有领取补偿金,所以以一般人的合理思维,申请人不可能在选择离职后,放弃搬迁补偿金。综上,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本案事实。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4764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现***于2022年1月5日申请再审,已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当事人如对一审不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当事人的特殊救济途径,也即当事人穷尽常规救济途径后的救济程序。鉴于该程序的特殊性,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的条件应依法予以严格审查,否则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滥用,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申诉认为广船国际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搬迁赔偿金30万元,但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推翻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焕
审判员 梁淑敏
审判员 梁燕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纯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