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民初7037号之一
原告:扬州市宏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德华路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乐开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祥,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州兴义市桔山办印象兴义1栋7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霞,公司总经理。
原告扬州市宏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宏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29元,经催交,原告扬州市宏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交。
案件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扬州市宏锦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平
二O二二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