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森碧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234号
申请人: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桔山办印象兴义1栋7楼。
法定代表人:陈锦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明星、潘纯,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单元33层15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苟国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25,264.00或者相应的财产,期限为2021年6月15日至2022年6月16日。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荣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2252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