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鸿程尚优建设有限公司

3732镇江市奥得力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鸿程尚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732号 原告:镇江市奥得力电仪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经济开发区兴宏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鸿程尚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崇明西路(容宁创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镇江市奥得力电仪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程尚优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镇江市奥得力电仪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已减半),由原告镇江市奥得力电仪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