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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某、高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83民初411号 原告:邰某,男,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句容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男,汉族,住镇江市。 被告:江苏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的原告邰某与被告高某、江苏某劳务有限公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邰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