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91民初8481号
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33号4幢1-2层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16G。
法定代表人:***,教学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 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