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491民初42194号
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33号4幢1至2层101内2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4号信利康大厦16G。
法定代表人:曾任果。
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深圳市博商睿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