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24736号
原告:北京海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256号4层A407-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33号4幢1至2层101内2层01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行知探索文化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海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海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喻 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