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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通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某.合肥市祥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包执字第01732-1号 申请执行人巢湖市通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巢湖市长江路天巢广场**幢**室,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汉族号码340122198510106234, 被执行人合肥市祥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住合肥市郊区**环路东南段**号定代表人:***,机构代码:73494690-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3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24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4500元,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50元,总计54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祥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545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4500元为基数,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5月2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