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民一终字第046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通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25幢3单元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773658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5)巢民一初字第0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