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81民初575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瓦工,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私营业主,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25幢3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7365818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