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81民初174号
原告:**扣,男,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25幢3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7365818J。
法定代表人:曾勋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扣诉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8
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扣撤回对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扣撤回对被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扣负担。
审判员 方旭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子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