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民初4509号
原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长江东路天巢广场25幢3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777365818J。
法定代表人:曾勋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安徽唯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住所地巢湖市世纪大道富达花园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486389440N。
负责人:汪礼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电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530元,本院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安徽通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肖金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雅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