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平湖市曹桥街道宇晨电脑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482民初5650号
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湖市曹桥街道宇晨电脑维修部。住所地:本市。
投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曹桥街道宇晨电脑维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湖市曹桥街道宇晨电脑维修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沈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