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2民初101号
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虹霞路135号内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港区嘉兴市杭州湾新经济园36幢901-1。
法定代表人:耿海榕。
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惠污泥处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本案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8元,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嘉兴贝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