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24民初3210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川1024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被告***不服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并于2024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275元,减半收取计1138元,剩余1137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