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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12民初2047号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诉讼代理人:***,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4.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