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84民初1319号
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磐石经济开发区大榆树村。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某,吉林新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磐石经开总部大厦十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粮食街20号。
法定代表人:万某,总经理。
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弘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磐石分公司、四川省彦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