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黑0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女,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山县西河镇东升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虞某,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克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5)黑0229诉前调确7号民事判裁定已生效,本院于2024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640,656.00元(未计算利息、及相关费用)。
在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某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黑龙江某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已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处置,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黑0229执16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