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3民终21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腾鳌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市某中学,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盈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晟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海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鞍山市某中学(以下简称某中)、中晟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3)辽0303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456.16元,减半收取10,228.08元,由上诉人海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