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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209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负责人。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2,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负责人。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3,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负责人。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4,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蔡某,负责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作出(2025)沪0117民初209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6,950.0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某某公司3、某某公司4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16,950.07元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