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102民初1338号
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丽水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5元,减半收取987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87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