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02民初18705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凤池西路1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593958453。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阳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8518239963。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茂盛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阳市分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亓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