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皖0403民初2960号
原告:淮南强华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路西侧云景华城4栋2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喻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南强华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华电力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华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华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已赔偿给***各项费用共计162270.28元,赔偿原告修车费用55383元,合计217653.28元的50%,即108826.64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1日17时45分许,***驾驶皖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烟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烟汕线927KM+900M处,因道路结冰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侧翻,造成乘车人***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淮南市交警支队大通大队认定,***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年11月12日,***向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月11日,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04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8468.28元,案件受理费1712元,鉴定费2090元,合计162270.28元。2019年2月12日,原告将上述费用转账支付给***。同时,原告为维修车辆花费55383元。***的职责是驾驶皖D×××××号大型普通客车。依据法律规定,***应与原告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已将上述费用支付给***,现请求依法判令***承担上述费用的赔偿责任。现向被告提出追偿请求,望判如所请。
***辩称,1、***主体不适格,***与交通事故无关;2、***与***同是强华电力公司聘用的驾驶员,***驾驶车辆是履行单位职务行为产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由强华电力公司承担;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402号1614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强华电力公司追偿无法律依据;4、***是强华电力公司小车组组长,***是经***介绍给强华电力公司的,经强华电力公司老板审查合格后同意驾驶该车辆,因***无微信,强华电力公司发工资的时候都是由***代***领取
***辩称,1、***诉讼主体不适格,***的行为是职务行为;2、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承担责任;3、驳回强华电力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1日,驾驶员***驾驶强华电力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D×××××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烟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烟汕线927km+900m处,因道路结冰***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侧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车人***等人受伤,车辆受损。该起交通事故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通大队认定:***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等人不负事故责任。***于2018年11月12日将强华电力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作出(2018)皖0402号1614号民事判决,强华电力公司赔付***各项费用158468.2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12元及鉴定费2090元。强华电力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费用162270.28元转账支付给***。强华电力公司因案涉车辆损毁将该车送往田家庵区道之辉汽车修理部进行维修,田家庵区道之辉汽车修理部于2019年3月13日开具服务名称为车辆维修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张总价为55383元。
上述事实有淮南市交警支队大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2号1614号民事判决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田家庵区道之辉汽车修理部维修清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对于雇主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的雇员享有追偿权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并没有规定,故仍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追偿权问题进行处理。驾驶员***驾驶强华电力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皖D×××××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对此造成的损失强华电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公司职员,接受公司指派开车,在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这起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对此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强华电力公司作为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雇员追偿。强华电力公司提交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田家庵区道之辉汽车修理部维修清单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案涉车辆损失为55383元。关于追偿的数额问题,应该以强华电力公司直接损失212851.28元(赔偿损失158468.28元+车辆损失55383元)为基数,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按照30%比例确定,即64155.38元。***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关,强华电力公司对***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对强华电力公司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南强华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款项64155.38元;
二、驳回原告淮南强华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7元,原告淮南强华电力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17元,被告***负担1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强华电力公司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
2、淮南市交警支队大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划分,被告***承担全部责任。
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8)皖0402号1614号民事判决书、网上转账汇款电子回单,证明法院判令原告承担158468.28元,诉讼费1712元,鉴定费2090元,合计162270.28元,原告已经将上述费用赔偿给***。
4、增值税普通发票、田家庵区道之辉汽车修理部维修清单、道之辉汽车修理部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因该交通事故支付车辆维修费55383元,道之辉汽车修理部具有汽车维修资质。
5、维修转账记录,证明原告支付给***工资的情况。
二、被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身份信息。
2、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与原告实际控制人的聊天记录,***是原告员工,负责开车及车辆维修。
三、被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被告***的驾驶证,证明被告有驾驶资格。
附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