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6102号之二 原告: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马井镇史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0967358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5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MWKEJ4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计2227元,由原告萧县三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