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6767号之二
原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5栋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四路与拂晓大道路首钢小区3#楼16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