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8654号 申请人: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磬云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5栋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给予查询冻结,冻结金额为60000元;2、对被申请人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查询冻结。申请人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供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3413044120243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查询并冻结6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并冻结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