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865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磬云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申请人: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5栋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3日作出(2024)皖1302民初18654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予以查询并冻结6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并冻结60000元,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和对被申请人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6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