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302民初18654号之一
原告: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磬云路5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山南新区山南印象15栋4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永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