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民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负责人:孙某。
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3)冀0203民初8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要求该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3320元并于2024年3月26日下午15:30到庭参加诉讼。因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法律文书后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