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2882号
原告:***,男,汉族,1998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鳌镇×××××××××。公民身份号码:440××××××××××××912。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440××××××××××××616。
被告:广东丰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科研楼)之十三。统一社信用代码:91440705×××××××××N55。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诉***、广东丰茂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豪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吴子媚
书 记 员 廖雪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