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263号
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市友邦达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374元,减半收取186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36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