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张锦商初字第00001-2号
原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颐华(张家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泰尔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陶东社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泰尔稀土合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1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161元,由原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