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4870号
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环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荣盛炼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8元,由原告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