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7民初2727号
申请人:北京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和四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4894913.49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财产。申请人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894913.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