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4民初5837号
原告:李某某,男,1963年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台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台州市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以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履行工资为由于同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书记员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