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擎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888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市村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欧市水西路269号建州商务大厦1憧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快,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村民,住该村××号。 原告***与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计120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