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81民初889号
原告:***,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村民,住该村××××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欧市水西路269号建州商务大厦1憧101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快,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市村民,住该村××号。
原告***与被告***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计6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